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2095号之一
肖玲、肖贤良: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强、余劲、肖玲、肖贤良、陈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89592.37元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193089.26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53%计算利息、罚息;二、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强抵押的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525号1幢3-3-1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048005号】以及被告余劲抵押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9号1幢4-23-1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04800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余劲、肖玲、肖贤良、陈绪兰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劲、肖玲、肖贤良、陈绪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强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