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邓子凌服装经营部诉被告王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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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3     浏览量:48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841号

 

王彩华: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邓子凌服装经营部诉被告王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彩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邓子凌服装经营部货款2709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300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徐守炜     0719-847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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