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19号
李志雄: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白保福、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惠菊与被执行人李雄飞、李志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异议人白保福关于本院利息计算起始时间的异议请求成立;二、变更本院(2021)鄂0302执恢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惠菊、李雄飞、李志雄存款及收入6586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驳回异议人白保福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四、驳回异议人王惠菊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