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998号
孙利炜:
本院受理原告朱楠与被告孙利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 判决: 被告孙利炜偿付原告朱楠货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计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被告孙利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