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335号
湖北格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茅箭区天津路贵龙机电维修店与被告湖北格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格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茅箭区天津路贵龙机电修理店19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被告湖北格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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