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清荣与被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3-11     浏览量:515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60号

 

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荣与被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清荣借款本金15632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清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被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志勇           联系电话:0719-847287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