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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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2     浏览量:48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5927-1号

 

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十堰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天燃气施工补充协议》。二、被告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十堰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燃气管道安装费1502000元及利息(以150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三、被告李建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845.32元,由被告十堰市巨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坡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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