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徐正前、张会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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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4     浏览量:53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476号

徐正前、张会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徐正前、张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徐正前、张会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二、被告徐正前、张会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75335.98元、还款违约金4487.92元及利息,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69354.09元,2021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徐正前、张会抵押的登记在徐正前名下车架号为LXVD3GFC7GA004243的宝沃BX7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请求。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99元,由被告徐正前、张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三楼在线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思孝

联系电话:0719-84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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