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361号
宋守先:
本院受理原告于秀玲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于秀玲、被告宋守先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二、驳回原告于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秀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蔚 联系电话:0719-84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