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5437号
范保栓、范栋梁: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诉被告湖北三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陈红、范保栓、范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三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借款本金3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已支付的20万元予以扣减);二、被告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湖北三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对被告湖北三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益大道3号1幢1-1房屋(鄂2020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7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对被告陈红、范保栓、范栋梁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86元,由被告湖北三助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