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34
王发全、十堰全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师江诉被告王发全、十堰全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材料及人工费共计2399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记为3010元,合计为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袁炳林 电话:0719-847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