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318号
黄政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黄政坡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2491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