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262号之二
十堰源森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被告十堰源森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公司向原告出示2008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由原告查阅、复制;你公司向原告出示2008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由原告查阅、复制;你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