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864号
徐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园与被告徐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鑫园9000元本金及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鑫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