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豪与被告李如玺、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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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5     浏览量:64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621号

李如玺、张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郑豪与被告李如玺、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111083元(按年息24%自

2019年12月28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15.4%自2020年8月20日算至2021年9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年息15.4%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物权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坐落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5幢2-2-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90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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