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辉诉被告湖北十堰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九康药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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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浏览量:67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314号

湖北九康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湖北十堰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九康药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56379.9元;案件受理费136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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