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广诉被告彭柳、廖万锋,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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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2     浏览量:50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435号 

 

彭柳、廖万锋,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诉被告彭柳、廖万锋,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彭柳、廖万锋作为原告李广申请执行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2019)鄂0302民初3005 号判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两被告彭柳、廖万锋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李广的损失共同承担252899.96元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被告彭柳、廖万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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