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435号
彭柳、廖万锋,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诉被告彭柳、廖万锋,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彭柳、廖万锋作为原告李广申请执行第三人十堰鑫祥物流有限公司(2019)鄂0302民初3005 号判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两被告彭柳、廖万锋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李广的损失共同承担252899.96元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被告彭柳、廖万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