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黄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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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1     浏览量:48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4043号

黄厚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黄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5年11月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告黄厚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黄厚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162810.91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5日尚欠利息、罚息73109.1元;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96%计付);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对被告黄厚斌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43号1幢1-8-2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836元,由被告黄厚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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