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箭区火车站锐亿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周仙桃、韩江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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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浏览量:54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728号 

 

韩江丽、周仙桃

    本院受理原告茅箭区火车站锐亿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周仙桃、韩江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72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茅箭区火车站锐亿汽车服务中心民事上诉状。裁定内容:驳回原告茅箭区火车站锐亿汽车服务中心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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