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925号
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贤贵诉被告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50在本院二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邮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