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贤贵诉被告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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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浏览量:51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302民初1925

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贤贵诉被告十堰市楚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50在本院二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邮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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