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545号
陈又千、陈琮元、陈宇杨:
本院受理原告李彪诉被告陈又千、陈琮元、陈宇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陈又千立即偿还借款11.6万元,利息自2021年3月 16日起按月息人行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2、判被告陈琼元、陈宇杨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