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74号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孝国: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丁地兵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孝国、第三人吴业平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第三人吴业平为本院(2019)鄂0302执16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吴业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本院(2019)鄂030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孝国的债务在其承诺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丁地兵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