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2083号
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10257500元(自2013年3月13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直至2020年8月19日止,和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利率15%止,总计102575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257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