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1946号
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和一贸易有限公司、许光思、许青敏、戢运建、许青会、杨明远:
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和一贸易有限公司、许光思、许青敏、戢运建、许青会、杨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B7917017001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截至2021年11月1日贷款本金14,635,536.56元、利息10,803.97元、罚息1,597,471.12元、复利1,311.11元;本息合计16,245,122.76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清偿完结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判令原告就上诉第一项诉请对被告一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苏州路28号6幢-1-15至-1-19号、7幢-1-1、-1-5号、8幢-1-1、-5-1号车库以及6幢-1-1、-1-2、-1-3、-1-5、-1-5、-1-6号商业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上述七名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10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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