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刘燕、刘朋友、牛玉芳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被执行人黄蕾、杨光勇、刘磊、李才山、十堰天绘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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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5     浏览量:75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异617

 

黄蕾、杨光勇: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刘燕、刘朋友、牛玉芳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被执行人黄蕾、杨光勇、刘磊、李才山、十堰天绘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执异6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案外人刘燕、刘朋友、牛玉芳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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