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94号之一
魏钰钦、官信兵、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姣诉被告魏钰钦、官信兵、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们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京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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