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418号
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菲沃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群扬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菲沃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93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计2682元)至货款清偿时止,合计37619.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袁炳林 电话:0719-847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