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852号之一
陈可军、黄章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广军诉被告陈可军、黄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租金96840元及预期付款滞纳金29052元;2.判令你们赔偿原告材料损失21337元;2.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