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立华诉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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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1     浏览量:48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795号

张为: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华诉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 息:16000元=200000*(4%/12)*20个月(注:利率 LPR4%,2019年11月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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