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3-04     浏览量:71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613号

 

李世军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643340.92元。二、驳回原告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3元,被告李世军承担51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志勇           联系电话:0719-847287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