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356号
陈昭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弗朗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昭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规定。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06000元及利息(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代偿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在抵押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106号11幢2-5-2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进行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杨志勇 0719-8472870